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71號
原 告 林國揚
訴訟
代理人 吳梓生
律師
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
被 告 寬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于雯
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5日上午10時35分,
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