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7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寬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于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國揚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0,064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