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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寬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于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國揚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0,064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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