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林嘉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霸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2,13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2  月  19 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2  月  1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