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特別清算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智強 相 對 人 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烈 上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進行特別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股東即李東烈、白秀珍、 陳玉花、徐賢儒及聲請人等5人,業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召 開股東臨時會,全體同意決議解散相對人公司,並隨即選任 李東烈(代表其配偶白秀珍)、聲請人(代表其配偶陳玉花 )及徐賢儒等3人,於同年9月6日就新建廠房及現金進行第 一次資產分配清算,又於同年月28日進行第二次資產分配清 算。料,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東烈事後竟反悔不願依資產 分配協議履行清算程序,反指稱聲請人隱匿公司部分財產, 以致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,依公司法335條第1項規 定,聲請命相對人開始特別清算,並選派清算人及進行監督 保全處分等語。 二、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,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 東之聲請或依職權,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;公司負債超 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。但其聲請,以清算人為限。公 司法第33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據此,清算人聲請法院命令公 司開始特別清算程序,須符合「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」 ,或「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」之要件,始足當之 ;又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,係指公司之利害關係人 人數眾多,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,致普通清算之 實行發生顯著困難等情形。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僅有5 人,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清算之情形,全體股東業已就 公司資產之分配達成協議,僅係是否依協議而履行之問題, 尚難認有何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情事,至於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李東烈未依與其他股東間分配資產協議履行,則屬是 否對其提起請求履行協議訴訟之問題,仍與清算是否發生顯 著障礙無涉。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證據,證明相對人公司清 算之實行確已發生顯著障礙,復未舉證公司資產有大於負債 情事,難認有何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嫌疑情事,則其聲 請本院命令相對人公司開始特別清算,顯與前引公司法第33 5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,應予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