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號
聲 請 人 王智強
相 對 人 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東烈
上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進行特別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股東即李東烈、白秀珍、
陳玉花、徐賢儒及聲請人等5人,業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召
開股東臨時會,全體同意決議解散相對人公司,並隨即選任
李東烈(代表其配偶白秀珍)、聲請人(代表其配偶陳玉花
)及徐賢儒等3人,於同年9月6日就新建廠房及現金進行第
一次資產分配清算,又於同年月28日進行第二次資產分配清
算。
詎料,相對人
法定代理人李東烈事後竟反悔不願依資產
分配協議履行清算程序,反指稱聲請人隱匿公司部分財產,
以致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,
爰依公司法335條第1項規
定,聲請命相對人開始特別清算,並選派
清算人及進行監督
保全處分等語。
二、
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,法院依
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
東之聲請或
依職權,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;公司負債超
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。但其聲請,以清算人為限。公
司法第33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據此,清算人聲請法院命令公
司開始特別清算程序,須符合「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」
,或「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」之要件,
始足當之
;又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,係指公司之
利害關係人
人數眾多,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,致普通清算之
實行發生顯著困難
等情形。
惟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僅有5
人,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
公司清算之情形,全體股東業已就
公司資產之分配達成協議,僅係是否依協議而履行之問題,
尚
難認有何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情事,至於相對人法定
代理人李東烈未依與其他股東間分配資產協議履行,則屬是
否對其提起請求履行協議訴訟之問題,仍與清算是否發生顯
著障礙
無涉。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證據,證明相對人公司清
算之實行確已發生顯著障礙,復未舉證公司資產有大於負債
情事,難認有何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嫌疑情事,則其聲
請本院命令相對人公司開始特別清算,顯與前引公司法第33
5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,應予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