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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債 權 人 陳奕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 解有同一之效力。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 力,同法第416條第1項、第380條第1項及第400條第1項亦有 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,經核兩造間請求給付製圖工資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司 中小調字第1399號調解成立,此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 司中小調字第1399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,債權人依 法得逕持該調解程序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是債權人就 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,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依上開說明 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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