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
債 權 人 陳奕璇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又調解經
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
解有同一之效力。和解成立者,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
裁判之
訴訟標的有
既判
力,同法第416條第1項、第380條第1項及第400條第1項亦有
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
令,經核
兩造間請求給付製圖工資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司
中小調字第1399號調解成立,此有
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
司中小調字第1399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
可稽,債權人依
法得逕持該調解程序筆錄向法院聲請
強制執行,是債權人就
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,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依
上開說明
,其聲請自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文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