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7號
債 權 人 元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俊銘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總瑩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總瑩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正確,
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
聲請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美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