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
債 權 人 陳義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文邦、海原科技有限公司、黃淑美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敘明
聲請狀所列黃淑美係海原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
或債務人;若係以黃淑美為債務人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支票號碼WF0000000之清晰正、反面影本及其
退票理由單
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田靜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