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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 債 權 人 陳義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邦、海原科技有限公司、黃淑美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敘明聲請狀所列黃淑美係海原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 或債務人;若係以黃淑美為債務人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 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支票號碼WF0000000之清晰正、反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    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靜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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