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
債 權 人 陳義文
債 務 人 陳文邦
債 務 人 海原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
人
一、㈠債務人陳文邦、海原科技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權人其餘
聲請駁回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
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
請對債務人黃淑美發給支付命令,
惟查,
聲請人據以請求
支票之發票人為海原科技有限公司,債務人黃淑美僅係該
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,並
非支票之發票人亦非
背書人,債權
人此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)
㈢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務人陳文邦、海原科技
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,餘由債權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田靜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