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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2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 債 權 人 陳義文 債 務 人 陳文邦 債 務 人 海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 人 一、㈠債務人陳文邦、海原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   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    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  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    請對債務人黃淑美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,聲請人據以請求    支票之發票人為海原科技有限公司,債務人黃淑美僅係該  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非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,債權    人此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) 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務人陳文邦、海原科技    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,餘由債權人負擔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  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靜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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