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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3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08號 聲 請 人 東昕機器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柱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杜文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 之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文光核發支付命令,於聲請狀自承債務人已丟下工作逃跑,故聲請人於聲請狀以債務人 工作地為住所地,顯與實情不符。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8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現住所地為何,債權人於101年5 月14日收受上開裁定今仍未補正,故本件因債務人現居 所不明,倘對其裁定,應為公示送達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 人對其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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