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08號
聲 請 人 東昕機器鑄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國柱
上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杜文光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
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
之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杜文光核發支付命令,於
聲請狀
中
自承債務人已丟下工作逃跑,故聲請人於聲請狀以債務人
工作地為
住所地,顯與實情不符。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8
日裁定命
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現
住所地為何,債權人於101年5
月14日收受
上開裁定
迄今仍未補正,故
本件因債務人現
住居
所不明,倘對其裁定,應為公示送達,
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
人對其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劉文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