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54號
債 權 人 宏門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春山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愛的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權人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,業經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100年度民調字
第8號成立調解在案,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,調
解經
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
之效力。依此,債權人自不得就
同一事件再行請求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