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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54號 債 權 人 宏門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愛的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權人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業經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100年度民調字 第8號成立調解在案,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,調 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 之效力。依此,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請求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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