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51號
債 權 人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龍男
代 理 人 賴添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享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⑴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⑵確認洪清鑫是否亦為債務人。
⑶請求洪清鑫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(卷附支票洪清鑫並
非
發票人亦非
背書人;統一發票上
所載之買受人為亨協企業
股份有限公司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