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號
債 權 人 加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松子
債 務 人 懷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正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陸佰元,及其中
⑴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起
,⑵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起,均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)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美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