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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債 權 人 加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子 債 務 人 懷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陸佰元,及其中   ⑴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  ,⑵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起,均至   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)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美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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