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
債 權 人 宇陽印刷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綺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創新醫研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創新醫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
民國100年9月30日經授中字第1003258538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
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