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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 債 權 人 宇陽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綺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新醫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創新醫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   民國100年9月30日經授中字第1003258538號函准解散,進 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    或股東會議事錄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    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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