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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7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1751號 債 權 人 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榮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 請: 一、債權人鼎昌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27日府產業商字   第09937226500號函核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  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  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 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(未選任清算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  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玥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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