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751號
債 權 人 鼎昌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榮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
請:
一、債權人鼎昌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27日府產業商字
第09937226500號函核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
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
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(未選任清算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玥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