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01號
債 權 人 留全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周錫欽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之債務人係周錫欽或皇鉅企業有限公司(因
聲請
狀所列債務人與
存證信函催告之收件人不同),如欲更正
向皇鉅企業有限公司請求,應併敘明其法定
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