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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2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2303號 債 權 人 欣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郁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關公文化兩岸交流促進會、蔡淑芬 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台灣關公文化兩岸交流促進會組織形態之釋明資料 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敘明請求債務人台灣關公文化兩岸交流促進會、蔡淑芬連    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泰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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