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303號
債 權 人 欣傳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郁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關公文化兩岸交流促進會、蔡淑芬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台灣關公文化兩岸交流促進會組織形態之釋明資料
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敘明請求債務人台灣關公文化兩岸交流促進會、蔡淑芬
連
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