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
債 權 人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樹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英群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英群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
住居所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