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02號
債 權 人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卿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謝寶玉、湯
乃璇、湯乃孋、曾彥翔即湯堯
智、曾彥鈞即湯堯傑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㈠債務人謝寶玉、
湯乃璇、湯乃孋住居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10
樓之2㈡債務人曾彥翔即湯堯智、曾彥鈞即湯堯傑住居於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號3樓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
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玥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