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53號
債 權 人 達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政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哲修農機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
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資料;若為
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