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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9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9103號 債 權 人 暉達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寶森即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、栗鏵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栗鏵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10185186000號函核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   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    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    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美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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