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02號
債 權 人 訊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櫻妍
代 理 人 江德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江煌桔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㈠
委任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文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