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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0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51號 債 權 人 峰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木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登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狀載債權人峰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宋木金是   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(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;   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美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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