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51號
債 權 人 峰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木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登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狀載債權人峰田工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宋木金是
否為其合法代理人(請提出具法定
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;
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美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