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52號
債 權 人 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本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中區商務圖書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中區商務圖書有限公司業於
民國98年6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83246427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
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
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(未選
任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
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