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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債 權 人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債 權 人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,154 元是否屬於二    債權人之共同債權,如共同債權,應分別敘明債務人應    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若干。   ㈡如債權人係各自請求債權,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 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    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」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    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    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。本件    債權人如係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,應分    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靜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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