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152號
債 權 人 明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宜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照陽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照陽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業於
命令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
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
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
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
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