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348號
債 權 人 逢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春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新諦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於狀尾蓋有
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。
㈡確認債務人新諦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
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