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155號
債 權 人 達鼎雷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楷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名師車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名師車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
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
,併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文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