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5號
債 權 人 好室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健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卡塔摩納貿易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補
聲請狀所載之証物影本1份(各店之裝修工程
承攬合約書
、空間設計合約書、完工點交驗收表、工程費用結算表、
付款金額明細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