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8號
債 權 人 青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寄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葳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利息起算日為何?(若為請求自民國101年9月20日起計算
之利息,應敘明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