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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9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9534號 債 權 人 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統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美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高420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    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    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    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   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    債務人為給付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 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給付「各」債權人之標的金額及利息各為    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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