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592號
債 權 人 慶瑋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宗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倉豪即翊新實業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
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