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598號
債 權 人 李純杏
債 務 人 文心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林鈺瑜
債 務 人 遠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慧美
債 務 人 游民陽
一、㈠債務人文心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、游民陽應向
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遠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游民陽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㈢前二項中如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給付,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
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。
㈣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玥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