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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159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1598號 債 權 人 李純杏 債 務 人 文心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鈺瑜 債 務 人 遠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慧美 債 務 人 游民陽 一、㈠債務人文心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、游民陽應向債權人連帶    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遠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游民陽應向   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 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  利息。   ㈢前二項中如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給付,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    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。  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玥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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