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941號
債 權 人 台根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俊廷
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彭劉新時、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台根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;若是,併請具
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併請提出狀末與債權人
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㈢確認債權人台根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為何人,
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㈣確認彭劉新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㈤確認債務人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
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