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942號
債 權 人 台根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俊廷
人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彭畢緩、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:「㈠確認台根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;若是,併
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㈡確認本件債
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併請提出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
文。㈢確認債權人台根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為何
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㈣確認彭畢
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
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㈤確認債務人姓名彭畢緩是否有誤,如有
誤載,併請更正。㈥確認債務人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
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
正之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