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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19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1943號 債 權 人 台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俊廷 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婉萱、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台根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;若是,併請具   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併請提出狀末與債權人    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  ㈢確認債權人台根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    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   ㈣確認廖婉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㈤確認債務人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  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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