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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2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43號 債 權 人 MR. WIRAPHONG LESATHAN             ENG J.KHONKAEN THAILAND 代 理 人 李毅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(聲請    狀所載為「住家達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聲請狀之證物為    家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)。   ㈡具體之請求金額(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    其數量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因此本件聲    請應直接以案外人MR.KUNCHORN HANCHERNGCHAI積欠債權    人之債務金額為請求)。   ㈢請提出李毅翔為債權人MR. WIRAPHONG LESATHAN代理人之    依據或委任狀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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