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43號
債 權 人 MR. WIRAPHONG LESATHAN
ENG J.KHONKAEN THAILAND
代 理 人 李毅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家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(
聲請
狀所載為「住家達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聲請狀之證物為
家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)。
㈡具體之請求金額(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
其數量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因此
本件聲
請應直接以案外人MR.KUNCHORN HANCHERNGCHAI積欠債權
人之債務金額為請求)。
㈢請提出李毅翔為債權人MR. WIRAPHONG LESATHAN代理人之
依據或
委任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