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1號
債 權 人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
代理人 江進忠
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9月26日經授中字
第1013253995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
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田靜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