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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27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2號 聲 請 人 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仁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鈺田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私法 人為債務人時,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相對人鈺田營造有 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,屬本院之轄區,依上開說明, 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靜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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