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2號
聲 請 人 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仁宇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鈺田營造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
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又支付命令之
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是以私法
人為債務人時,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相對人鈺田營造有
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
上開說明,
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田靜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