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6號
債 權 人 弘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彭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振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,如債務人主事務所
不在本院轄區,應釋明
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債務人位於本
院轄區之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田靜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