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94號
債 權 人 成家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雅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釋明聲請標的數量二所請求之追討債務款項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並補其確定金額為何?
㈡補債務人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
所地址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