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29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42號 債 權 人 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峻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、尼克森堆高機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  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   ㈡確認陳峻嶺是否亦為本件債權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   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㈢確認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   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㈣確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、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 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    遞狀更正之。   ㈤請提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、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最新  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 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