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42號
債 權 人 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峻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、尼克森堆高機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
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㈡確認陳峻嶺是否亦為
本件債權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㈢確認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
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㈣確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、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
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
遞狀更正之。
㈤請提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、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