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091號
債 權 人 寶標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香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泰垣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敘明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
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