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093號
債 權 人 泳捷科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光勤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?
㈡請求利息之起
迄日為何?
㈢請釋明債權人泳捷科技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光勤企業有限公
司之法定
代理人各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