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2號
債 權 人 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樹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;如是,利息起
迄日及利率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