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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47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2號 債 權 人 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樹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;如是,利息起日及利率為何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泰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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