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
債 權 人 琦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賢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富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
:
一、債權人確認
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並補正其請求原因及事
實。(
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
肆拾陸元,原因事實欄請求貸款則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
佰肆拾陸元,故請補正說明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劉玥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