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
債 權 人 琦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賢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富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債權人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並補正其請求原因及事
實。(
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
肆拾陸元,原因事實欄請求貸款則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
佰肆拾陸元,故請補正說明。)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4
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劉玥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