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
債 權 人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叔誼
之4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城精工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利息部分之聲請:
㈠
存證信函送達回執或敘明特定之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文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