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536號
債 權 人 陳俊吉
債 權 人 朱信憲
債 權 人 邱志豪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龍成發電氣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萬寶水塔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
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
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
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
結之資料到院。
㈢
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
按聲請人所提出之
聲請
狀之原因及事實欄係載明為「萬寶水塔有限公司」與
相對
人公司間之貨款債權,然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縱經解散,在
未清算完結之前,仍有存續之法人格,
核與自然人分屬不
同之法人格,故聲請人應補正其以「自然人」身份請求本
案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美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