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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7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7536號 債 權 人 陳俊吉 債 權 人 朱信憲 債 權 人 邱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成發電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萬寶水塔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    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 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   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   結之資料到院。   ㈢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    狀之原因及事實欄係載明為「萬寶水塔有限公司」與相對    人公司間之貨款債權,然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縱經解散,在    未清算完結之前,仍有存續之法人格,核與自然人分屬不    同之法人格,故聲請人應補正其以「自然人」身份請求本    案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美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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