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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7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7536號 債 權 人 陳俊吉 債 權 人 朱信憲 債 權 人 邱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成發電氣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 正「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萬寶水塔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1 年8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 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。㈢本案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(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之原因及事實欄 係載明為「萬寶水塔有限公司」與相對人公司間之貨款債權 ,然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縱經解散,在未清算完結之前,仍有 存續之法人格,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之法人格,故聲請人應 補正其以「自然人」身份請求本案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 陳俊吉、邱志豪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又債權人朱信憲部 分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其送達,其 寄存之日為101年12月18日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 定,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;亦即應自101 年12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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