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37號
債 權 人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淑惠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鈜鈦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鈜鈦股份有
限公司設於新竹縣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
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素珍